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3财保1357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佳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法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387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85387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佳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3876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789元,由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长河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