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81执恢216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偃庞民初字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1、解除申请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2、申请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的设备,由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拉走;3、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所付的货款44100元;4、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47000元。本案受理费4200元,由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7月9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22日、2020年11月24日,通过四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已吊销。 三、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申请执行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已委托代理律师,向本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申请对被执行人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周建辉 审 判 员 :王占和 人民陪审员 :郭凤梅
书 记 员 :房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