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兰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311民初462号
原告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兰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晓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兰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完成供货、安装义务并经验收通过,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10381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约定过高,本院酌定自2020年6月7日以1038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付清之日。原告其他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缺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9日,原告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兰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密集架订购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智能档案密集架等货物。合同中双方协定合同总价款为207620元(含运输、包装、安装和税费),签订合同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原告收到该笔款项后开始生产,生产周期为25天,货到现场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40%的货款,被告验收后3日内支付剩余10%的货款。双方约定被告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被告按照合同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原告。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供货、安装义务并经验收通过,但被告仅支付该笔货物的预付款103810元,剩余103810元货款未支付。
一、被告湖南兰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3810元及违约金(以1038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计1188元,由被告湖南兰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建伟
书记员  胡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