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执恢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克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鑫华五交化工市场****。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平,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偃庞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所付的货款44100元。二、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4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因申请执行人提出变更第三人周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我院予以支持,故被执行人周平、***应以抽逃出资499026元为限,向申请执行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因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周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已向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周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周平、***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周平、***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
查明被执行人周平有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共计67891.57元,本院已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周平名下有车牌号为京P×××**号、豫K×××**号车辆,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暂无法委托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周平、***无证券登记信息。
三、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传统查控措施:
1.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已经歇业,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平、***的具体下落。
2.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1日通过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周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9月1日通过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平、***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4.2021年7月19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已被吊销工商登记。
四、2021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周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以上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本案债权尚余127408.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洛阳花都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洛阳市中京表面处理材料有限公司、周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国钧
审 判 员 周建辉
审 判 员 王占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孙一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