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通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玲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保安,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包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陈胡村/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永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div>
法定代表人:刘志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通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兴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洪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杨宝玲,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本院作出的(2019)豫10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包装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通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杨宝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包装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玲的银行存款29895488.53元及利息(按原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26763.04元及利息(按原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三、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通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0.00元及利息(按原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信宏敏
审判员  古绍禹
审判员  王立珂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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