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通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许昌锦华包装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民初100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锦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陈胡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尚集产业集聚区昌盛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通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镜水路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许昌锦华包装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通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各被告名下价值32408628.53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许昌锦华包装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通达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08628.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