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252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谷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湘仪路广厦新苑10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夏本,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铂,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奥绿建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路广场之星第二单元2406号,现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金科时代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谷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奥绿建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上诉人湖南谷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5日、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予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上诉人湖南谷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湖南谷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铁霞
审判员 胡伏军
审判员 胡 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荣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