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22210号
原告中电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南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惠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708518486。
法定代表人李新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
被告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0964J。
法定代表人胡相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兰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电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中电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延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