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初47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林存,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三江大厦905、91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宝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