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绍商终字第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邱和平。
原审被告陈建业。
原审被告诸暨市小龙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绍兴县科农复合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上诉人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宣亦因与被上诉人****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邱和平、陈建业、诸暨市小龙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科农复合肥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