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81民初2474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严,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莹莹,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胜洪。
本院受理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与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且原被告双方在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若存在争议可向甲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钢结构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在韩城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本院享有专属管辖权,故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浙江人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雷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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