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1执463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锐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东路华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269372X9。
法定代表人:翟振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巩义市好友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市街**院**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711882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锐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巩义市好友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外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郑州锐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81执46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