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7民初2316号
原告**挺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方永生,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昌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文昌镇文昌村浓坑口16号。
法定代表人何**。
委托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挺诉被告浙江昌湖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挺以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挺撤回对被告浙江昌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