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7民初5879号
原告:杭州众乐道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镇白旗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成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昌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文昌镇文昌村浓坑口16号。
法定代表人:何**。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众乐道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浙江昌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众乐道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浙江昌湖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且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众乐道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杭州众乐道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