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82执81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浙江昌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何苏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立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捷,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昌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立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82民初3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立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捷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昌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保证金6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立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杭州立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立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捷未履行但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立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杭州立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委托淳安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XXX号车辆、被执行人陈捷名下有XXX号车辆及住房公积金。本院另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暂无法提取。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XXX号车辆,拍卖所得款71100元,先行支付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经分配受偿27700.64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捷名下XXX号车辆,拍卖所得款29400元,先行支付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余款用于优先支付另案劳动报酬,申请执行人无款项受偿。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立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捷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立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的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捷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消费和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22年11月29日以执行回告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昌湖建设有限公司,并责令其在收到回告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的,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截至2022年12月30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为保证金572299.36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的利息。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立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8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亮
审判员徐建康
审判员翁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