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3892号
原告:淳安千岛湖顶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左口乡塘边村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8LW9B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昌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淳安县******浓坑坞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08459630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淳安千岛湖顶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昌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2022年12月1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淳安千岛湖顶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淳安千岛湖顶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积祉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