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初字第2794号
原告常德市大地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北正街社区朗州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全书红。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大地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大地电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大地电脑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大地电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常德市大地电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