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诉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21民初2563号
2018年11月1日,本院收到***、陈记圣的起诉状。起诉人***、陈记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立即返还起诉人***、陈记圣合同签约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二、判令***向起诉人***、陈记圣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0500元;三、判令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等。事实和理由:***挂靠在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建筑施工工程,2016年3月30日,***以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中科纳新项目名义与起诉人***、陈记圣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将由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湖南纳新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中科纳新世纪(一期)工程的劳务施工承包给起诉人,由起诉人交施工单位项目部150000元作为合同签约保证金,***、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须在2016年4月20日足额全部退还,如不能按时退回,将承担每月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约交纳150000元保证金,但***、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退回签约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返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湘潭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且该《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实际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本院进行管辖,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记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左才虎
法官 助理  曾 平 代理书记员  马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