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执1076号
申请人: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王竹村(原仙井乡政府内文化站南端第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7225589117。
法定代表人:刘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嘉合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精路158号嘉德工业园7号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998321820。
法定代表人:刘城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湖南森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株洲嘉合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嘉合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16日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第一次网络查控,于2022年8月2日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第二次网络查控,2022年8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2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建刚
审判员 文 辉
审判员 易大玄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