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547号
申请人:成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温中华。
被申请人: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牛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7775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财产线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行,账号:15×××16)。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韦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