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光路**。

法定代表人:温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牛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成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雅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54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司上诉称,案涉《生化池氧化沟加盖项目合同》(合同编号:KRE-2020-05-16,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中的管辖协议约定明确,上诉人***公司注册地、经营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即使当事人对管辖约定不明,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一、关于纠纷性质。根据项目合同内容,美雅达公司的合同义务是交付特定工作成果,故该合同具有承揽关系性质。因此,本案应按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二、关于仲裁协议。案涉项目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或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该条款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其中的仲裁协议无效。三、关于管辖协议。前述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中除包含仲裁协议外,还包含了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鉴于项目合同约定的合同内容为“本合同所涉项目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现场技术指导”,而非仅包括现场施工,故不足以认定当事人约定的“当地人民法院”的具体指向。因此,本案中的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四、关于本案的管辖法院。本案合同没有明确写明合同履行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所谓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即有争议的合同义务,而不是指诉讼请求本身的内容。***公司以美雅达公司不能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付款项、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该诉讼请求指向的是美亚达公司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义务,即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依法应以负有该义务的美雅达公司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临朐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