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2091号之一
原告: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牛山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93635174K。
法定代表人徐金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森,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生,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富,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亮,男,汉族,1983年4月6日生,临朐县。
被告:山东铭铨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临朐县城关街道弥河路与站前街交叉口东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NHUUC72.
法定代表人刘美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军,山东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亮、山东铭铨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亮、山东铭铨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亮、山东铭铨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亮、山东铭铨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0元,减半收取2355元,保全费1657元,均由原告山东美雅达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宝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