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103民初181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永州佳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内(长丰大道旁)F04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富国与被告永州佳奥电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富国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富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