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3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香山前村毛坪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佳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468号时尚春天5503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昇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佳奥电梯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38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3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