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132号
申请人:永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桐木井路与中兴路交汇处(潇湘国际广场)1栋1**5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永州佳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零陵南路468号时尚春天5503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永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佳奥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