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衍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华安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童跃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古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葛鹏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古城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红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南海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张兆民,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张兆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豫09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为:一、被告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几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借款本金3000万元、月利率13.725‰、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兆民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张兆民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张兆民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8月6日、分4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存款7024.73元,已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2辆(车辆号牌:豫J×××××、豫J1B956)经调查号牌为豫J×××××登记人已变更、豫J1B956未查到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兆民名下汽车3辆(车辆号牌:豫J×××××、豫J×××××、豫A1W70V)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6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抵押物现场实地调查。
四、2021年6月4日,前往濮阳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抵押登记情况。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豫09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新天地华贸城(081-23)003栋0201、0202、0204、0207、0208、0209、0301、0302、0304、0305、0307、(081-23)003栋1单元0412、0415、0505、0512、0706、0715、0716、2单元0501、0603共计20套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新天地华贸城(081-23)003栋1单元1307、1318、1410、1411、1501、1515、1516、1517、1519、1604、2单元1301、1402、1603共计13套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新天地华贸城(081-23)003栋1单元0806、0915、1002、1016、1018、1115、1116、1117、1118、1210、1215、1216、2单元0903共计13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2021年9月8日,前往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张兆民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因本案查封涉及问题楼盘,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且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万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5158.76元,尚余29992975.2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名下房产20套、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名下房产13套、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13套、张兆民名下汽车3辆,因本案查封涉及问题楼盘,暂不符合处置条件,且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袁 磊
审判员 张保稳
审判员 姚慧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