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民初81号
申请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全,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南海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古城路往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古城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003街道003街坊新天地***(081-23)003栋0201、0202、0204、0207、0208、0209、0301、0302、0304、0305、0307、(081-23)003栋1单元0412、0415、0505、0512、0706、0715、0716、2单元0501、0603计20套房产;
二、查封被申请人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003街道003街坊新天地***(081-23)003栋1单元1307、1318、1410、1411、1501、1515、1516、1517、1519、1604、2单元1301、1402、1603计13套房产;
三、查封被申请人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003街道003街坊新天地***(081-23)003栋1单元0806、0915、1002、1016、1018、1115、1116、1117、1118、1210、1215、1216、2单元0903,共计13套房产。
以上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买卖、转让和设置他项权利。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