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9民初81号
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全,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华安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童跃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南海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古城路往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古城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好忠,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农商行)与被告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荣建筑公司)、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奥特莱斯公司)、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玩城公司)、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万电安装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全、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荣建筑公司、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安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荣建筑公司偿还濮阳农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2,297,164.65元(利息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按月息13.725‰计算),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按月息13.725‰另行计算;2.判令濮阳农商行对奥特莱斯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街道××街坊新天地***(081-23)003栋0201、0202、0204、0207、0208、0209、0301、0302、0304、0305、0307,(081-23)003栋1单元0412、0415、0505、0512、0706、0715、0716,2单元0501、0603房产;对古玩城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街道××街坊新天地***(081-23)003栋1单元1307、1318、1410、1411、1501、1515、1516、1517、1519、1604,2单元1301、1402、1603的房产;对万电安装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街道××街坊新天地***(081-23)003栋1单元0806、0903、0915、1002、1016、1018、1115、1116、1117、1118、1210、1215、1216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安装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律师代理人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9日濮阳农商行与中荣建筑公司、***、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安装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中中荣建筑公司是借款人,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安装公司既是抵押人又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约定中荣建筑公司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担保的主债权、范围、方式、期间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濮阳农商行履行了3000万元的出借义务,合同到期后中荣建筑公司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18年12月27日,故依法起诉。
***、***辩称,担保属实,同意在房屋拍卖优先受偿后承担担保责任。
中荣建筑公司、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安装公司均未作答辩。
濮阳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一、借款事实。
2016年12月9日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信用联社)与中荣建筑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在2016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限内,中荣建筑公司自市区信用联社连续借款累计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和新天地项目销售房款。在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9.15%,逾期贷款罚息按照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还款方式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关于债权担保双方约定是:由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安装公司、***、***提供保证;由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建筑公司提供商业房产和住宅抵押担保。并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二、抵押事实。
2016年12月9日,市区信用联社与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安装公司就上述借款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市区信用联社对中荣建筑公司授信的累计未清偿余额在债权发生期间内最高不能超过300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担保的期间为自每笔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关于抵押人的义务同时约定主合同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不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进行选择。2016年12月19日,在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情况分别如下:一、对奥特莱斯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街道××街坊新天地***(081-23)003栋0201、0202、0204、0207、0208、0209、0301、0302、0304、0305、0307,(081-23)003栋1单元0412、0415、0505、0512、0706、0715、0716,(081-23)003栋2单元0501、0603号房产预告登记;二、对古玩城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街道××街坊新天地***(081-23)003栋1单元1307、1318、1410、1411、1501、1515、1516、1517、1519、1604,081-23)003栋2单元1301、1402、1603号房产预告登记;三、对万电安装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濮阳市××街道××街坊新天地***(081-23)003栋1单元0806、0903、0915、1002、1016、1018、1115、1116、1117、1118、1210、1215、1216号房产预告登记。
三、保证事实。
2016年12月9日,市区信用联社与***就上述借款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担保主债权3000万元,保证范围是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并且保证人***承诺主合同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不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进行选择。同日市区信用联社与抵押人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安装公司签订同样内容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年1月24日市区信用联社与***也签订同样内容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双方履行合同事实。
市区信用联社向中荣建筑公司支付借款的时间、金额和签订借款借据情况:(1)2017年1月24日签订了900万元借款借据,期限至2018年12月15日,当日支付900万元;(2)2017年2月24日签订了235万元借款借据,期限至2018年12月15日,当日支付235万元;(3)2017年3月23日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借据,期限至2018年12月15日,当日支付1000万元;(4)2017年9月6日签订了541万元的借款借据,当日支付1000万元;(5)2017年9月13日签订了100万元借款借据,期限至2018年8月13日,当日支付100万元;(6)2017年10月20日签订了224万元的借款借据,期限至2018年10月20日,当日支付224万元。以上共计支付3000万元。利息已经支付至2018年12月27日,之后未付借款本息。
另查明,2018年7月12日,原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濮阳市办公室和原市区信用联社合并组建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市区信用联社与中瑞建筑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安装公司就上述借款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与***、***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市区信用联社已经按照《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履行了出借义务,作为借款人中瑞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借款期限届满时履行借款本息的义务,因中瑞建筑公司于每笔借款期满后至今均未付清借款本息,其已经构成违约,因其利息均支付至2018年12月27日,又因市区信用联社已与原市区信用联社合并组建为濮阳农商行,故现在濮阳农商行请求中瑞建筑公司支付借款3000万元及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725‰计息的请求应予支持。
濮阳农商行与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安装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案中濮阳农商行对六笔借款主张债权的时间均在保证期间内,故对濮阳农商行要求上述人员对中瑞建筑公司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濮阳农商行请求对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安装公司的相应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虽然与奥特莱斯公司、古玩城公司、万电安装公司就其预购商品房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但因预购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将预购商品房作为抵押标的物进行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同于抵押权登记,濮阳农商行依据抵押权预购登记享有的是当抵押权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时对预购商品房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可对抗他人针对系争房屋的处分,而并未实际获得抵押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濮阳农商行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借款本金3000万元、月利率13.725‰、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奥特莱斯百货有限公司、河南龙凤古玩城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032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濮阳市中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