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保全实施完结通知书
(2020)陕0102执保524号
申请人吕练军、吕琛洋:
你与被申请人夏玉柱、薛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0)陕0102执保524号执行裁定书,我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夏玉柱名下光大银行账户,冻结日期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4日;查封薛莉莉名下中国银行账户、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冻结日期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4日;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你单位)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你单位)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你单位)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7日内,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将本通知书递交执行法官,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