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8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本院经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570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245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2月份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0元。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21年9月份起每月10日之前履行5000元,直至2021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剩余案件款。上述案件款2815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8执22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