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乾富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8民初97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西咸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2019年12月1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申俊杰

人民陪审员  张小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尚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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