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8执恢98号
***,***、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21850元;2、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228元。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1850元,并向本院交来228元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