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22民初593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QD4W6M(1-1)地址: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经七路东侧、经八路西侧、纬五路南侧、南外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冲。(发包方)
被告: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943660X0,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二炜路**。
法定代表人:刘赢。(承包方)
被告:郑尚稳,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六安市金安区,(承包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孜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