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286号
原告:***,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2-1唐轩中心2016。
法定代表人:刘赢。
原告***与被告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焦玉玲
审判员 仲芳雪
审判员 刘思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