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2民初5750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经七路东侧、经八路西侧、祎五路南侧、***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QD4W6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二纬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943660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
庆市宿松县长铺镇长铺社区李屋组13号,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