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2民初5747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
开发区经七路东侧、经八路西侧、纬五路南侧、***北侧,统一社会信用。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二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庆市宿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张大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雯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