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2民初5980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经七路东侧、经八路西侧、纬五路南侧、***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QD4W6M(1-1)。
被告: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二纬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943660XO。
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润盟农业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新支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尚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方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