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1555号
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铜锣路。
被告:**,女,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铜锣路。
被告:曾平,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
被告: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干道。
法定代表人:曾平。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诉被告***、**、曾平、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平、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撤回对被告***、**、曾平、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8元,由原告重庆九龙坡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彭支行负担。
审判员*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