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3293号
原告: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干道16号地块鹏程花园3幢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7724940P。
法定代表人:曾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四不挨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2168。
法定代表人: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632元,由原告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