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财保22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干道16号地块鹏程花园3幢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772490P。
法定代表人:曾平,经理。
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利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9806.97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工程提供保全担保。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移送保全,请求依法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化雨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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