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211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神形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水口路16座(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春。
被执行人:**,男,1985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神形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川0116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标的8897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且将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向 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科
书 记 员 杨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