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2920号
原告:成都神形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水口路16座(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成都神形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徐海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 明
书 记 员 何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