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县恒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1526号
申请人:齐河县恒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693141438H。住所地齐河县城区新华路**;电话:139××******。
法定代表人徐希俊。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被执行人: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82438546F。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曙光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社兴。
申请执行人齐河县恒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本在执行期间,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齐河县恒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法院查控结果并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25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