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4民初22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
被告: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码头镇曙光街44号。
法定代表人:董振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送达。通过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本院两次邮寄送达文书均被退回,因此无法联系到被告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文书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满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