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3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董振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乌塔其监狱**。

原审被告:于庆华,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上诉人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庆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20)冀0430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河北赛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志敏

审判员  聂亚磊

审判员  郭 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