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22民初832号
原告:***,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个体,汉族,住绥滨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向阳区。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建三江胜利农场好山河综合住宅楼2号楼11门市。
法定代表人:吴清民,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宫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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