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景瑞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3739号
原告: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郑路镇黄岭村。
经营者:刘成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良,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建三江胜利农场好山河综合住宅楼2号楼11门市。
法定代表人:吴清民,经理。
被告:北京威溯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1号7层F701-079。
法定代表人:张继龙,经理。
被告:张强,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中心镇永胜村1组,身份证号码:2302231988********。
原告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威溯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张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河县永大建材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仇忠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翟兆新
书 记 员 刘朝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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