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工业园保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蒋绍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业菊,律师。
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清,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款5437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