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弘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工业园保得路4号。
法定代表人:蒋绍洋,经理。
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市贵阳市乌当区保利拉菲庄园2-1-b-8。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鑫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