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蓝天计算机辅助设计有限公司诉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辖终1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天计算机辅助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皖路389号802室。法定代表人:胡小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498号9幢20402室。法定代表人:陈鲁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瑷玉。上诉人上海蓝天计算机辅助设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3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蓝天计算机辅助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卷材料表明,本案系合同纠纷,涉案合同对诉讼法院作了明确约定,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安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